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我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 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社团的性质与任务
我校学生社团是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团委具体指导的以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依据2016年1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与登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校属所有学生社团成立时均应申请登记且每年进行年度审核,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的办社宗旨,内容健康,紧密结合专业特点。
第三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者应当先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填写成立学生社团申请表,经过校社团联合会审议后,报校团委审批,完成注册后在校团委备案。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建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有关挂靠单位或部门签章的审查意见;
3.社团章程;
4.指导老师及其对本社团承担指导责任的态度、意见;
5.联系方式;
6.负责人个人简历;
7.成员数额,不得组织跨校社团。
第五条 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社团宗旨;
3.社团的性质、组织机构;
4.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范围;
6.经费来源及管理方式;
7.社团活动安全注意事项说明;
8.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组织、引导和管理,要积极地委派优秀教师担任社团的指导工作。教务处、人事处、二级学院团总支应协调配合团委做好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和工作量计算等工作,实现社团指导老师的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第七条 各社团拟聘的指导老师,须按照专业相似或相近的原则聘请,事先报请二级学院团总支、人事处、教务处、学校团委同意后,方可正式聘请。受聘于各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对所属社团的活动负有指导责任。
第八条 所有社团组织的成员均应为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全校范围内不得成立重复或相似的社团。
第九条 在校学生不得组织和参与跨校社团,同时为维护校园稳定,促进各社团之间的团结,校内不得成立“老乡会”、“同学会”类似的组织。
第十条 经审批登记的学生社团,由学校团委发给社团登记证书。
第三章 变更、注销、撤销 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 分立、合并的;
(三) 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其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联合会报团委批准后可以将其撤销: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冒用学校团委、学校社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发严重后果;
(四)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其他应予直接撤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撤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社团在变更或注册登记期间不得举行社团活动。
第四章 社团换届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每届理事会原则上任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学生社团,需向社团联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社团换届时需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到会人数达社团总人数的50%,选举方可视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社团换届选举大会应完成的几项工作:
1.总结一年来的社团工作;
2.做社团财务工作专题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理事会干部;
4.社团理事会干部候选人,由前一届理事会集体讨论、提名,领取并填写社团干部候选人提名登记表,交社团联合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并在学校团委的宏观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专业学习,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中心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需制定好活动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和预案。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组织开展活动的工作计划,必须在开学后两星期内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不得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活动。开展出校活动或代表外出比赛交流,须社团相关负责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包括比赛通知文件、外出比赛申请书),须经签署安全承诺书,并报二级学院团总支和校团委批准,外出时长超过二天须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社团如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进行学术讲座、座谈、采访以及其它各类学术、文化等大型活动或跨校性活动,其活动的具体计划、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两星期上报校团委审定并到宣传统战部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院社联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完成书面形式的总结提交到院社联并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进行汇报。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老师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校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与校社联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社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院团委、校社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以社团名义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开设BBS版面(论坛)、微博、微信等须事先向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负责人对BBS版面(论坛)、微博、微信等的内容负责,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社团BBS(论坛)、微博、微信等负责人和社团会长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每月要填写社团活动月报表交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对社团行使下列监察管理职责:
1.监督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2.监督社团履行登记手续;
3.监督社团依照本社的章程进行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止活动、撤消登记、取缔组织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追究社团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①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②非法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③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
④连续6个月未组织开展任何活动的;
⑤从事有损学院、同学利益的活动的;
⑥非法组织活动的;
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的;
第三十七条 校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校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四)理事会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五)成员冒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社团活动中严重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学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全校学生社团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章 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以自筹为主。
第四十一条 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开展社团活动,且需专款专用,支出合理,专人管理,有帐可查。
第四十二条 社团的收费标准由社团联合管理委员会根据每个社团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各社团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十三条 社团经费每年由校团委审核,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投入使用。各社团创收性活动必须经过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实行,创收性收入中应作为本社团活动经费。
第四十四条 社团所拉赞助内容形式必须合法和不损害学校与社团成员的利益。须经过社团联合会审议后,报校团委审批,报社团联合会备案。(防止不良份子和商家利用社团做出违法犯忌的行为,扰乱校园治安。)
第四十五条 社团通过比赛获得的奖金或者通过商家赞助的资金数额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 社团应有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其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学期应向会员公布一次,不得透支使用。
第四十七条 社团开支须持有效凭证,并有社团干部至少三人签字证明(含经手人、证明人、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成立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自律互助类等各类社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校团委定期组织各社团优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展出,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由校社团联合会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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